法院解凍被執(zhí)行人的賬戶的流程為銀行的相關處理系統(tǒng)在結案的半年期間自動解凍。解凍的前提是被執(zhí)行人已經(jīng)履行相關的義務并且成功結案。當然,假設被執(zhí)行人仍處于案件之中,則其賬戶將會一直處于被凍結的狀態(tài)之下;其中,如果未滿半年就已經(jīng)結案,法院會向銀行發(fā)送解凍通知文件,具體解凍情況以案件處理進度為基準。
申請解凍賬戶的條件
1、當事人可以采取訴前財產(chǎn)的相關保障措施,其中,在采取相關措施之后的三十天之內(nèi)沒有提起相關訴訟等情況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凍賬戶;
2、當事人的案件辦理過程中,相關的仲裁機構未曾受理仲裁申請等情況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解凍賬戶;
3、當事人所提起的仲裁申請被仲裁裁決駁回,可以申請對個人被凍結賬戶的解凍;
4、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相關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案件未受理或者進行撤訴處理時,當事人可以自主申請對被凍結賬戶的解凍;
5、當事人在相關的案件訴訟中所提起的訴訟被人民法院駁回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對賬戶的解凍申請;
6、當事人可以就自身情況查詢相關申請解除的要求,自主申報解凍個人被凍結的銀行賬戶。